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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08—2026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08—2026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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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08—2026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发布时间:2026-08-08  热度:5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公告

索引号:11100000MB0143028R/2026-915540

主题分类:公示公告

文号:2026年第6号

所属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成文日期:2026年02月02日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20日

为贯彻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对《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2月2日


TSG 08—2026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2026年2月2日


前 言

2024年 5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 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以下简称本规则)修订任务书。5 月 10 日 , 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修订工作组, 启动修订工作。2024 年 6 月 , 工作组部分成员在上海召开工作会议, 讨论确定本规则修订的总体内容、结构 (章节)框架、修订工作进度表。2024 年10月 31 日 ,工作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讨论本规则修订稿初稿。2025 年 3 月 , 形成本规则修订稿。

此次修订是在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08-2017)基础上, 细化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4号)提出的要求, 由于需修订的内容较多 , 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 》 (TSG 01) 的相关规定, 需要进行改版。

2025 年 3 月 ,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重新下达了修订任务书, 工作组根据修订任务对本规则修订稿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形成本规则征求意见稿。2025 年 3 月 31 日至 5 月 1 日,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通过官网发布征求意见稿, 面向基层部门、有关单位、相关专家以及公民等公开征求意见。2025 年 6 月 , 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了讨论, 形成本规则送审稿。2025 年 9 月 ,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将本规则送审稿提交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 召开线上会议进行讨论与修改,形成本规则报批稿。

2026年 2 月 2 日 , 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目录

1 总则

2 使用单位及其人员

3 使用管理基本要求

4 使用登记

5 附则

附件A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附录a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

附件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附录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填写说明

附件C 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

附录C 《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填写说明

附件D 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附件E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停用、注销)登记表

附件F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注销)证明

附件G 特种设备证书(证照)补领申请表

附件H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附件J 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


1 总 则

1.1 目的

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 《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

1.3 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 全面履行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职责, 依法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

1.4 监督管理

1.4.1 职责分工

县级及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对全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1.4.2 使用登记

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职能的机构依据法定职责, 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本规则和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 明确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除外。

1.4.3 监督检查

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已经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 根据风险状况, 确定监督检查重点, 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且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运用信息化系统, 对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情况等实施非现场监督检查。

1.4.4 信息化和安全状况公布

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职能的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 建立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 及时输入、更新有关数据。

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省级以下 (不含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 适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 使用单位及其人员

2.1 使用单位含义

2.1.1 一般规定

本规则所指的使用单位, 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注2-1)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所有人, 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 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用单位; 共有人未委托的, 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 没有实际管理人的, 共有人是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 出租期间 , 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 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注 2-1: 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

2.1.2 特别规定

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是指充装单位, 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

2.2 使用单位主要义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义务如下:

(1)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 以及操作规程;

(2)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 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 并且按照规定持证上岗 ; 建立人员管理台账, 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及考核, 保存人员培训及考核记录;

(4)办理使用登记, 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格式见附件A, 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5)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安全技术档案;

(6)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 及时制止、纠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且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内部处分;

(7)建立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参照相应的安全管理标准(指南) , 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8)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含电梯自行检测 , 下同) , 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定、校准, 下同) 、检修, 及时提出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申请, 接受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 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9)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发生事故及时上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等;

(10)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必要的投入;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2.3.1 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是指使用单位中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将节能管理职责交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承担。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负责落实使用单位的主要义务; 承担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职责的机构, 还应当负责开展日常节能检查, 落实节能责任制。

2.3.2 机构设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用途、数量等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1)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

(2)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注2-2) 电梯的, 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注2-3)使用30 台以上(含 30 台) 电梯的

(3)使用 10 台以上(含 10 台)大型游乐设施的, 或者 10 台以上(含 10 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

(4)使用客运架空索道, 或者客运缆车的;

(5)使用 50km 以上(含 50km)压力管道的;

(6)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 (注 2-4)总量 50 台以上 (含 50台)的。

注 2-2: 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是指以特种设备作为营利工具的使用单位。

注 2-3: 公众聚集场所, 是指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集贸市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游乐场所、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

注 2-4: 指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2.4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实际最高管理者, 对其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全面负责。

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如下:

(1)建立并且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2)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总监和安全员配备;

(3)支持和保障安全总监、安全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2.5 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安全总监、安全员和节能管理人员。

2.5.1 安全总监

2.5.1.1 安全总监职责

安全总监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宣传、贯彻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2)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 (含充装, 下同)安全管理制度, 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制;

(3)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并且定期组织演练;

(4)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和救援义务, 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5)对特种设备安全员、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节能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监督、指导特种设备安全员、节能管理人员做好相关工作;

(6)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 制定并且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7)对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并且组织开展特种设备风险隐患排查, 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 提出改进措施;

(8) 当特种设备安全员报告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停止使用时,应当组织分析研判, 采取处置措施, 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9)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 结合本单位实际, 细化制定 《特种设备安全总监职责》。

2.5.1.2 安全总监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总监。本规则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总监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2.5.2 安全员

2.5.2.1 安全员职责

安全员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3)组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4)根据《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 组织对特种设备进行巡检并且形成检查记录, 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到岗值守、巡回检查以及安全操作等工作情况, 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对发现的风险隐患立即采取防范措施, 及时上报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

(5)编制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自行检查计划, 督促落实定期检验、自行检查和后续整改工作;

(6)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 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 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 结合本单位实际, 细化制定 《特种设备安全员守则》。

2.5.2.2 安全员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员 , 并且逐台 (套) 明确负责的安全员。

本规则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员 , 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1)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2.5Mpa锅炉的;

(2)使用 5 台以上(含 5 台)第I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3)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

(4)使用 10km 以上(含 10km)压力管道的;

(5)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 或者客运拖牵索道, 或者大型游乐设施, 或者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

(6)使用 10 台以上车辆的车用气瓶的使用单位(个人产权除外) ;

(7)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 20 台以上 (含20台)的。

2.5.3 节能管理人员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节能管理人员 , 负责宣传贯彻特种设备节能的法律法规。

锅炉使用单位的节能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锅炉节能管理制度, 对锅炉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建立锅炉节能技术档案, 组织开展锅炉节能教育培训; 编制锅炉能效测试计划, 督促落实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

2.6 作业人员

2.6.1 作业人员职责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主要职责如下:

(1)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按照规定填写作业、交接班等记录;

(3)参加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4)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并且做出记录;

(5)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 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6)参加应急演练, 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置技能;

(7)锅炉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锅炉节能管理制度, 参加锅炉节能教育和技术培训。

2.6.2 作业人员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 , 并且按照规定持证上岗。


3 使用管理基本要求

3.1 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2)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制度;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锅炉能效测试申请实施制度;

(4)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隐患治理以及落实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要求的相关制度;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考核制度;

(6)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等管理制度;

(7)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8)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9)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

3.2 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特种设备运行特点等, 制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设备运行参数、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规定, 以及相应记录要求等。

3.3 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3.3.1 基本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格式见附件 B, 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3)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 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 、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等;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注 3-2) 、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5)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6)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

(7)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8)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9) 《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及相关工作记录;

(10)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报告)或者自行检测报告。

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包括锅炉能效测试报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等。

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使用地设备管理部门保存本规则3.3.1 条中 (1)~(2) 、 (5)~(10)项规定的资料和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以便备查。

注 3-1: 长输管道、公用管道的安全技术档案不包括使用登记证和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注 3-2: 压力管道图样是指管道单线图 (轴测图) , 其中长输管道是指竣工测量图。

3.3.2 长输管道、公用管道的特别要求

长输管道、公用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附件 C《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 (长输管道、公用管道) 的要求建立汇总表,并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3.4 经常性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特点和使用状况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并且做出记录,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法律对维护保养单位有专门资质要求的, 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维护保养,并且对维护保养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认。鼓励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化、社会化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3.5 定期自行检查

为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和特性进行定期自行检查。

定期自行检查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及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

3.6 定期检验

(1)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 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并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2)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流动式起重机 (注 3-3) 、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移动式压力容器、车用气瓶可以在异地 (非使用登记地)进行定期检验; 在异地检验后, 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 30 日 内将检验报告(复印件或者电子版)报送使用登记机关;

(3)定期检验完成后, 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特种设备管路连接、密封、附件(含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等) 和内件安装、试运行等工作,并且对其安全性负责;

(4)检验结论为合格时(注 3-4) ,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特种设备。

注 3-3: 流动式起重机是指 《特种设备目录》 中代码为 "4400" 的起重机械。

注 3-4: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检验结论为 "合格" "整改后合格" "符合要求" "基本符合要求" "允许使用" "降压使用" "允许监控使用" 统称为合格。

3.7 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3.7.1 风险管控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具体情况和工艺特点, 制定 《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特种设备参数发生变化、经改造及重大修理以及工艺、环境发生变化时, 应当及时修订《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3.7.2 隐患排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要求, 组织安全员、作业人员对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隐患排查、日常巡检, 形成工作记录。安全员、作业人员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 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且及时上报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定期听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重点工作做出安排。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 开展设备运营前的试运行检查和例行安全检查, 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并且做出记录。

3.7.3 隐患治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风险管控的要求, 及时消除排查发现的异常情况及事故隐患。对于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且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对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 ,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隐患扩大、升级; 发现严重 (重大)事故隐患时, 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 采取处置措施, 消除严重(重大)事故隐患。

3.8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3.8.1 应急预案

按照本规则要求安全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特点和使用情况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并且做出记录; 其他使用单位可以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内容, 定期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 并且做出记录。

3.8.2 事故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使用单位, 应当根据应急预案, 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并且按照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的要求, 向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配合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发生 自然灾害危及特种设备安全时, 使用单位应当立即疏散、撤离有关人员 ,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9 移装

特种设备移装后, 使用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整体移装的, 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 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时应当提供自行检查记录; 拆卸后移装的, 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 督促施工单位在安装前办理施工告知。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拆卸后移装需要进行检验的, 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3.10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整机使用时间 (注 3-5)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 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经检验合格或者安全评估合格, 由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同意, 并且报主要负责人批准, 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 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 应当将该设备纳入重点管控设备, 并且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 确保使用安全。

注 3-5: 特种设备整机使用时间从实际启用的日期开始计算, 不含依法办理停用手续的停用时间。

3.11 报废

符合以下情况的 , 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

(1)存在严重(重大)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

(2)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

(3)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经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评估结论为不能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

3.12 安全警示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置于易引起乘客注意的位置。

除前款以外的其他特种设备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环境、场所, 设置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

3.13 其他

3.13.1 安全附件与安全保护装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确保可靠、有效。

3.13.2 水(介)质

锅炉以及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 应当做好锅炉水 (介)质、压力容器水质的处理和监测工作, 保证水(介)质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4 使 用 登 记

4.1 一般要求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 内, 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职能的机构 (以下统称登记机关) 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市场监管部门 , 可以委托下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 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移动式压力容器、车用气瓶、流动式起重机、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在投入使用前, 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注 4-1) ; 流动式起重机和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出租使用时, 也可向承租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 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 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4)登记机关应当优先采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 能够在线核验的材料不得要求使用单位线下再次提交;

(5)除本规则要求提交的材料外, 登记机关不得要求使用单位提交其他材料。

注4-1: 车用气瓶的产权属于个人的, 产权单位所在地是指机动车注册登记地。

4.2 登记方式

4.2.1 按台 (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 (套) 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4.2.2 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 、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4.3 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 实施安全管理。

4.4 使用登记程序

使用登记程序, 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4.4.1 申请

4.4.1.1 按台 (套)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 应当逐台 (套)填写使用登记表, 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 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适用于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

(3)特种设备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 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

(5) 机动车行驶证 (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燃料种类同登记的气瓶介质保持一致) ;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4.4.1.2 按单位办理

使用单位办理气瓶、工业管道使用登记时, 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气瓶充装许可证(仅适用于气瓶充装单位) ;

(4)压力管道设计文件、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竣工资料等(仅适用于工业管道)。

4.4.2 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 能够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的, 应当当场书面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能当场作出决定并且资料齐全的, 自收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出具受理通知书; 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予受理的, 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4.3 审查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对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登记机关核实相关资料后, 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 予以登记; 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 应当出具不予登记决定书, 说明理由。

4.4.4 发证及信息登记

登记工作完成后, 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 实施信息化管理。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发放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

4.5 资料及保存

登记工作完成后, 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各台(套)设备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监督检验证明、使用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特种设备设计使用年限;无设计使用年限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登记机关核发的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特种设备报废注销后,相关登记资料至少保存5年。

4.6 定期检验日期标记

首次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使用登记证、变更使用登记、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登记表格,依据安全技术规范,在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上标注下次定期检验日期。

4.7 变更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1)设备改造、重大修理,导致设备产品参数发生重大变化;

(2)变更使用单位、变更使用地址、变更产权单位、变更设备名称;

(3)移装特种设备;

(4)更换气瓶、压力容器主体承压部件,且改变介质、额定参数。

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登记表、原使用登记证、原使用登记表以及有效期内定期检验报告;涉及改造、重大修理的,还应当提交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涉及产权变更的,提供产权转移证明文件。登记机关审核后,换发使用登记证或者在原证件上签注变更信息。

4.8 停用登记

特种设备需要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停用、注销)登记表》、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到登记机关办理停用登记;停用期间不计入设备使用年限,停用超过5年再次启用的,必须先进行全面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启用变更登记。

4.9 注销登记

特种设备达到报废条件、或者不再使用且无法转移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或停止使用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原使用单位应当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停用、注销)登记表》、原使用登记证、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自行检测报告), 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原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停用、注销)登记表》、原使用登记证、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自行检测报告), 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 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注销)证明》。

4.10 补证

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遗失、损毁的,使用单位应当持《特种设备证书(证照)补领申请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登记机关核实设备登记信息无误后补发证件。

4.11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4.11.1 使用标志样式

按《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统一印制,作为特种设备法定标识,固定张贴在设备醒目可视位置;移动式压力容器、车用气瓶、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随车携带纸质使用标志或粘贴防伪标识。

4.11.2 使用标志张贴与更换

(1)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电梯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张贴于设备入口、操作控制台、轿厢内壁等显眼位置;

(2)多台公用管道无独立操作室、单台设备无独立可视面的,可将整套设备统一汇总张贴一张汇总使用标志;

(3)到期未完成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立即停用,更换新的使用标志后方可恢复使用。


5 附 则

5.1 其他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除满足本规则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专项要求。

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个人(家庭)自用的特种设备不属于本规则管辖范围。

5.2 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使用管理

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使用管理的相关要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使用登记的方式另行制定。

5.3 时限释义

本规则中"5日""15日""20日""30日"的规定均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5.4 解释权限

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5.5 施行时间

本规则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同时废止。

本规则实施之前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和安全技术规范,其要求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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